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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概括17

发表时间:2014/8/6 20:16: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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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则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设置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

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无论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都有资格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诉讼地位列明。

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不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表明当事人上诉意愿和请求的,书面诉讼文书。上诉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

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上诉曲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审并案审理的案件,判决后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上诉人上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得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1)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作了违法让步的;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3)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4)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因此,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并加盖法院的印章。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记入笔录。上诉撤回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上诉;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二是第一审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审理上诉案件:2)必须是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如果事实不清楚,仍要开庭审理;即使事实清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也可以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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