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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概念和特征、其它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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