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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前预测试题一(2)

发表时间:2011/3/3 14:13: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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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

A.1

B.2

C.3

D.5

A B C D

标准答案: c

解 析: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7、 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乙和丙以合伙名义对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

C.经甲认可后发生效力

D.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A B C D

标准答案: d

解 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8、 甲因过错损害了乙的财产,但乙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

A.由甲全部承担

B.由乙全部承担

C.由甲承担,但是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D.甲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应当对乙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A B C D

标准答案: c

解 析: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依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9、 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干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A B C D

标准答案: a

解 析: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0、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药费()。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A B C D

标准答案: d

解 析:本题主要考查无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尽到监护责任只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而不是免除责任的事由,因此本案中甲妻应承担责任。另外,甲伤乙是由乙的挑逗行为引起,虽乙为无行为能力人,谈不上过错的问题,但其监护人亦应为之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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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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