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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16

发表时间:2012/11/12 9:5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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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无偿或者低偿取得无期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权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符合出让条件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二)不具备出让条件的,不办理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只须办理租赁登记;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但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的,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应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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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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