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
1.涵义不同 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1)侵犯土地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2)侵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
(3)侵犯他项权利引发的纠纷,如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对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国有空地、荒地使用权构成侵犯的,不按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引发的争议。
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2.解决的方式不同 第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当事人首先要经过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必经程序。第二,权属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土地权属争议则受行政处理后3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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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