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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借用权的效力
土地借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此外,土地借用权人还享有以下几种优先权:
1)续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满时,经出借人同意而继续借用该土地;
2)承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间或者期满时,通过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将借用关系转变为租赁关系(如为国有划拨土地,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3)购买权,即经出借人同意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借用的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
土地借用权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爱护借用物;2)期满返还标的物;3)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借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例题:土地借用权人除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 ABD )的优先权。
A.续借权
B.承租权
C.转让权
D.购买权
E.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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