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资料:土地借用权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11/14 10:0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借用权的效力

土地借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此外,土地借用权人还享有以下几种优先权:

1)续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满时,经出借人同意而继续借用该土地;

2)承租权,即可以在借用期间或者期满时,通过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将借用关系转变为租赁关系(如为国有划拨土地,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3)购买权,即经出借人同意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借用的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

土地借用权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爱护借用物;2)期满返还标的物;3)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借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例题:土地借用权人除享有占有、使用所借用土地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 ABD )的优先权。

A.续借权

B.承租权

C.转让权

D.购买权

E.出租权

相关文章: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资料汇总

2013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汇总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知识汇总

关注:  合格标准 报考指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精品课程设置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