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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资料(16)

发表时间:2012/2/2 17:2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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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此时并不消灭),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4、死亡宣告的撤销的后果

A、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C、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E、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题2、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是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作出失踪宣告

B、不予受理

C、只能作出死亡宣告

D、审查后具体决定作何种宣告

分析:不论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制度,采取的都是申请制度,也就是说,不经厉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公民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也就是说,不管公民失踪了多久,就算已经达到宣告死亡的条件了,只要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就不能对其宣告死亡。故本题应选择A。

例题3、甲因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厉害关系人最早可以于()起申请其为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

分析: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是,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从此可以看出,应该适用的意外事件的规定。故选择A。

例题4、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像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做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消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反还、婚姻关系和子女收养关系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反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2)、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分析:本题涉及的是公民死亡宣告的撤消的法律后果。

(1)可以要求反还。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不能自动恢复。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3)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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