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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总登记
3.1. 概念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3.2. 程序
3.2.1. 通告
3.2.2. 受理申请
3.2.3. 地籍调查
3.2.4. 权属审核
3.2.5. 公告
3.2.6. 注册登记
3.2.7. 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3.3. 土地总登记的效力
3.3.1.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通告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3.3.2. 对于土地权源文件不齐全,但按初始登记的要求履行了登记程序的,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定其土地权利并予以注册登记。
3.3.3. 初始登记中无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现状无人使用的,可确定为国有无主地,登记到县人民政府名下。
3.4. 工作要求
(1)通告由组织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县人民政府发布。
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受理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其他事项。
发布方式:在登记区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
(2)在指定的场所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件档案,开具收件单。
(3)地籍调查按照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开展。
(4)按照权属审核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设定登记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5)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
①公告的内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②公告的方式、期限:采取张贴、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刊载、传播。公告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3.4.1. 复查
(1)复查申请。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
复查申请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申请人领取并填写。
(2)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出具复查结果表(新制定)。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发送核查申请人,一份与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一并存档。
(3)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复查结果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因土地权利人申请提交资料有误造成差错的,由土地权利人承担,因登记机构失误造成差错的,由登记机构承担。
3.4.2. 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上报登记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批准后,按照注册登记程序及相关规定,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
3.4.3. 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依据土地登记簿按照规定程序缮证。
按照规定程序收回收件单,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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