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外地权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
①土地所有制。葡苏联和蒙古的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前苏联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一胜利就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根据1917年11月8日由列宁签署的土地法令,前苏联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东欧一些国家,在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但没有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其土地所有制形式有这样几种:1)土地国家所有制;2)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制和其他合作社的社会团体的土地所有制;3)农民土地私有制。
前苏联、东欧在1990年初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动之后。其土地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变化。
②土地使用制。前苏联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把土地完全排除在民事流转之外,严禁买卖、出租。在前苏联,任何组织或个人要使用土地。均遵循严格的土地使用程序向国家申请,国家则土地划拨给使用者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如不使用土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给国家重新安排使用。前苏联《土地立法纲要》第五十条规定,买卖、抵押、遗赠、赠予、租赁和任意交换地以及其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侵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无效。另外,该纲要第十条中规定了提供土地使用的一定程序。因此,不按此程序占用土地,也被看成是侵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为。
至于原东欧一些国家,由于土地不专为国家所有,因此没有把土地排除在民事流转之外。从匈牙利的情况来看,1987年3月匈牙利公布了新的土地法。新土地法排除了重国家所有制、轻集体所制的倾向,使两者放在平等的地位。取消了对集体和个人土地的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集体和个人买卖土地,扩大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使其接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另外,集体和个人还可以购买国家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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