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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权利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其他经济活动 。向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另一方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法人享有;双方约定共有的,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不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由原使用权人享有。因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于企业法人后,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仅享有股东权,若不规定由企业法人享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会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主体(非国家一方)不明确;同时,对于共有的情形也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与实践与学理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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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