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1)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构成产品缺陷。2)特殊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就构成缺陷。所谓损害事实,指人身、财产的损害。遭受损害的人不限于直接购买该产品的人,为生产、科研、消费而购买或者使用该产品的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③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不以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该责任属于销售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而加以拒绝。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这种无过错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责任制造者追偿。
关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利用现代技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的人身或产安全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而因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到件:
①必须是从事周围环境具有高非危险性的作业;
②必须要有损后果,即人身或非财产上的损害;
③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非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如果作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本承担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
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中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两项特征:其一,这种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只有进行生产活动所排放的污染违反国家所规定的标准,一般才承担责住;如果没有超过控制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这种责任是非过错责任,即只有损害存在,不论污染环境的本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免责事由:其一,不可抗力,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的规定;其二,受害人过错;其三,第三人过错,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完全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公共场所施工或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损害产生的原因是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时违反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二,责任主体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其三,对于该项责任的确定,采用过错推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①这种责任是物件致损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致损责任;
②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致损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③这种责任的确立,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简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特征在于:首先,它是由于物件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责任,而非行为责任;其次,它采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由于其属性,尽管经过饲养,也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受益者,同时又最有可能了解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的习性并对之施加控制,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对于受害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比较公平合理。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须为饲养的动物,指为人们管理,长期持续喂养的动物。山野里的野生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
②必须是动物因其本能行为造成了损害。所谓本能行为,指动物自身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挑逗。
③必须没有免责事由,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推定责任。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则一般推定监护人怠于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约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常有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或证明并未松懈监护,但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它还是一种补充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也即,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时,监护人才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监护人只负补充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②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教唆、操纵、指使,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教唆、操纵或者指使者直接承担。
③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④承担责任者必须与加害人之间有监护关系存在。没有被确定为监护人的,不承担责任。而在监护人当中,应当由与被监护人一起生活的人承担责任;如果该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可以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酌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期间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这些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 考 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3.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本质。
4.简述民事权利的种类。
5.简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6.简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8.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9.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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