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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与方法土地权利概述(10)

发表时间:2011/11/24 16:16: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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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与方法  土地权利概述(10)

第三节 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旧中国及其以前的地权制度简介

在古代和近代传统经济社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权利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因此,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体现了这一时期地权制度的变化。

概括地讲,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一)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

我国虞夏以前,属铜器时代,农业技术落后,人们多用烧田法开垦农田。当时商人处在父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按血缘关系组成村落,群聚而居;同时依靠村落旁的土地生存和生产,生产成果公平分配,而且排斥其他村落人进入使用;耕地以外的牧场、原野、山林等,由村民共同使用。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周朝建立以来,朝中贵族与众亲戚可各分得若干土地与奴隶,建立起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贵族将土地授予奴隶或农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蓄养奴隶并驱使他们耕作,这是纯粹的奴隶制;其次,是为每个奴隶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贵族收取地租;第三,是为每个奴隶或农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归贵族。后两种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雏形了。

在土地使用中,土地被划分为“井田”状。《孟子·腾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在井田制下,领主(奴隶主或农奴主)的公田和农奴的份地都不属于个人私有,而是归统治国家的大奴隶主所有。正如《诗经·小雅·北山》所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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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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