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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测绘地籍图知识(1)
地籍图是对在土地表层自然空间中地籍所关心的各类要素的地理位置的描述,并用编排有序的标识符对其进行标识,标识是具有严密数学关系的一种图形,是地籍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通过宗地标识符使地籍图与地籍数据和表册建立有序的对应关系。地籍图是土地管理的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包括行政界线、地籍街坊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地籍号、面积、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地籍要素;其次要反映与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及文字注记,一般不反映地形要素。地籍图是制作宗地图的基础图件。
一个国家的整个国土范围由于被占用或使用、利用而被分割成许多地块和土地权属单位,并且无一遗漏,那么整个国土面积,不论城镇、农村,还是边远地区,均必须测设地籍图,因此地籍图具有国家基本图的特性。
地籍图测量方法分模拟法和数字法两种。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测绘地籍图所采用的方法不同。数字法测绘地籍图是指从野外数据采集及数据组织到绘制地籍图都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辅助完成。模拟法测绘地籍图基本靠手工完成。当地籍调查范围内有现势性较好的同比例尺的地形图时,可以利用权属调查及界址点测量成果编绘地籍图。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测绘地籍图都应充分利用宗地草图数据、权属调查勘丈数据及解析界址点坐标数据。
利用地形图编绘地籍图时,地形图的比例尺、现势性及精度应满足要求,在制作地籍图之前,必须利用宗地草图中的勘丈值全面检核地形图的正确性。重点检核与界址有关的地物的正确性,如果发现原地形图有错,就利用勘丈值修改。在已有地形图成图到制作地籍图期间新建的建筑物,图上没有反映,应予补测。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法或图解勘丈法测定界址点的地籍细部测量,都可以利用地形图编绘地籍图。
地籍图的分幅与地形图的分幅相似,分幅地籍图的幅面采用50cm × 50cm 或 50cm × 40cm ,分幅方法应采用有关规范所要求的方法,便于各种比例尺地籍图的连接。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方法与地形图的分幅编号方法相似。地籍图分幅编号应以小比例尺图件为基础,逐级编定较大比例尺的地籍图图幅号。当测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并于编号后加注图幅内较大单位名称或以著名地理名称命名的图名。
一、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是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与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其次在图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反映其他内容。地籍要素要反映得充分、明显,其他要素摘要表示,一般可略去细部、次要的部分。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的地形、地物、宗地的大小、界址线与界标物的关系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差别很大,在统一的规定下,各地应从本地具体条件出发,对地籍图内容做出补充规定。地籍图内容主要有: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及地物要素。
( 一 ) 地籍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地籍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现分述如下:
1 .各级行政界线要素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自治州、地区、盟、地级市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及城市内的区界,乡、镇、国有农、林、牧、渔场界及城市内街道界。两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地籍图上表示高级界线,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拐角处绘出点或线。
2 .界址要素 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地籍街坊界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在地籍图上界址点用直径0 .8mm 的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 0.3mm 的红线表示;与宗地界址线重合的其他界线,在地籍图上可跳跃注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注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内。
3 .地籍号 地籍号由区县编号、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组成。在地籍图上只注记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街道号、街坊号注在图幅内有关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宗地号注在宗地内。在地籍图上宗地号和地类号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号。对于跨越图幅的宗地,在不同图幅的各部分都须注记宗地号。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较小区域在本图幅内,相应的编号可以注记在本图幅内图廊线外。如果宗地面积太小,在地籍图上可以用标识线移在宗地外空白处注记宗地号,也可以不注记宗地号。
4 .地类 在地籍图上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地籍图上应注记地类的三级分类。对于宗地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注记,其他各类用地码一律不得省略。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内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应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规定要求注记其相应的地类代码。
5 .座落 宗地的座落由行政区名、道路名 ( 或地名 ) 及门牌号组成,地籍图上应适当注记行政区名及道路名,宗地门牌号可以选择性注记。
6 .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在地籍图上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因单位宗地较小,可以不在地籍图上注记单位名称。在地籍图上不需要注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
7 . 土地等级 对于已完成土地定级估价的城镇,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分级界线及相应的土地等级注记。
( 二 ) 数学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 三 ) 地物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现分述如下:
1 . 建筑物 在地籍图上要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但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应表示;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小于 6m 2 的房屋可以舍去;建筑群内的天井或院子大于6m 2 时应该表示;应在建筑物右上角注上建筑物层次。大型或线型构筑物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2 . 道路 在地籍图上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石线。道路的附属物、里程碑和指路牌等可舍去。桥梁、大的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绘出。
3 . 水系 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必须测量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
4 . 地貌 在平坦地区,地籍图上一般不表示地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为了用图方便起见,宜表示出大面积的斜坡、陡坎、路窒、路堤、台阶路等。在地籍图上应注记控制点的高程,散点高程可以选择性的注记。
5 . 土壤植被 在地籍图上,大面积绿化土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河滩等,可以用土壤及植被符号表示。道路内小绿地、单位内绿地、零星植被在地籍图上可以不表示。
6 . 注记 在地籍图上,除地籍要素注记外,还可以选择性注记一些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等。
7 . 其他 电力线、通讯线、架空管线可以不在地籍图上表示,但高压线的塔位及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管线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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