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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分类

发表时间:2012/2/22 11:16: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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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土地登记?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2.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3.土地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附着在某宗土地上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由于我国的土地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而且一般说来,凡是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而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另外,对于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栏。

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按照土地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来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等。一般说来,土地权属发生和变更的时间以及土地所处的地域是影响土地权属来源的两个主要因素。

二、土地权利主体

土地权利主体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应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单位,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集体“四荒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等。

4.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土地权利客体

土地权利客体指土地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地座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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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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