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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确定
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六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及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县级以下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等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而未办理征用手续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5)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综上所述,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或未规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二是未经国家征用的土地即为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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