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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2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一)结果责任原则,也称客观归则原则,即只要行为人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此乃早期人类社会的归则观念。
(二)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一般的归则原则。即行为人须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致害行为负责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近现代法律制度上的重要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为时所持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而不是对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态度。
(三)过错推定责任,是在加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本质是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其仍然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旨在重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无须负赔偿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致使他人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该归则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有本质区别。表现为: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和补充;2、这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一般是高度危险作业、工业事故和高技术领域的事故。该归则原则的理念是分配正义。
(五)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一方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制度。这是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
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即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二)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坚持两个步骤:首先,确定行为和损害之间有无事实上的联系,在此,应采用必要条件规则;其次,再确定该行为人应否负法律责任,在此,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不仅在现实情况下某种行为已经产生了某种结果,而且必须要通常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该结果时,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该原则主要适于判断两个事物的偶然联系和间接联系。同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4、 侵权责任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A、公务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特殊要件:1、侵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职务行为;3、职务行为违法或不当。
(二)归则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较好。
(三)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这里的缺陷应理解为产品在消费者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仍具有的对人身、财产的潜在危险性;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连带责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更方便。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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