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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权属审核
2.3.1. 概念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过程。
2.3.2.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1)权属合法
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用途合法。
(2)界址清楚
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
(3)面积准确
登记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用宗地内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权面积基本一致;对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3.3. 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查,须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的;
(3)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者土地收益的;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5)违法占用土地的;
(6)土地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2.3.4. 权属审核的内容
(1)对主体的审核
对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归属的审核、对申请人的审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审核其证明文件、委托文件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对客体的审核
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属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等级、使用权期限等是否正确;地上附着物是否合法。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应招拍挂的土地是否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地;划拨的土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有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禁止供地的情形;是否存在低价出让情形;在建工程转让的是否符合转让的有关规定,投资是否达到25%;出让金、契税等是否交齐;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
涉及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要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是否提交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出租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划拨土地出租的,是否办理了有偿使用手续。
2.3.5. 权属审核的程序
(1)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
(2)过录地籍调查成果。
(3)调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申请登记宗地进行审查,并填写“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4) 初审:经对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人员在初审意见栏内记录审查情况、提出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建议,签字并加盖登记员章后,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在初审时,发现地籍调查结果与申请土地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另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调查人员处理,调查人员处理后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对非原则性问题,可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审核人员审定。
(5) 审核:重点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审核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或准予土地登记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批准机关。
(6)复核、批准:批准机关对土地登记审核意见进行最后认定,签署《土地登记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加盖“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加盖“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2.3.6. 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15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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