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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自然人(三)

发表时间:2012/6/29 17:0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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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1.出生时间的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例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 )特征。

A.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B.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C.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平等性

D.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E.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答案:ABDE

解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特征中,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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