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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概括20

发表时间:2014/8/6 20:3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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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 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五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撤销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实质上就是缺乏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应当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应当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仅适用了一个法律法规;应当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以上条款,仅适用了一个条款;适用了尚未生效的、已经失效或者无效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

(3)违反法定程序,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

(4)超越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主要有:甲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乙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内部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外部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行政机关超出其行政辖区行使职权。

(5)滥用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主要有:主观动机不良,明知违法却基于个人利益、单位利益,假公济私或者以权谋私,作出极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撤销判决的补充。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告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2)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3.限期履行判决

限期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

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主要有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及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反复无常。

5.确认判决

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确认判决除能够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还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种关系中有什么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舍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二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判决

即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一审判决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二审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判: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据此作出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3)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依法改判

即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二审改判的一般前提条件。二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这种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通常将案件发回一事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可见,在我国,一审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事实审,二审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法律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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