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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其《集体土地所有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注销土地权利证书的方法在土地权利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土地权利证书上加盖“注销”印章,在“记事”栏或其他相应栏目内注明注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的依据及日期,并将注销的土地权利证书立卷归档。
2.更改土地权利证书的方法在注销土地登记中,对土地权利证书进行更改只限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两种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在注销他项权利所持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同时,还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所持的土地证书进行相应的变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证书“记事栏”有关土地他项权利内容处加盖“注销”印章,注明注销的内容、依据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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