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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熟悉部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内容贯穿本章各个部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已经为中国合营者所有,则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 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有转让、出租、抵押以及用于合资、合作或其他投资活动。
3.《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中关于房屋基地使用权我们一般采取按份享有;房屋套内部分按区分所有的规定。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先定为公用事业、国家机关、基础设施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用;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28条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的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方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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