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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资料(13)

发表时间:2012/2/2 17:2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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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的。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是公法概念,自然人是私法概念,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

其主要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一是规定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规定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三是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电波消失等等。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移植器官的手术的成功和完善,各国又普遍提出脑死亡的学说。可见,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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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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