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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
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记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筑、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二、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作为持证人。其他公路线路用地,如果使用者明确,能够担负保养和管理义务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申请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认为应给持证人一定限制的,应在登记文件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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