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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5.1. 概念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对新设定的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4.5.2. 申请人
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5.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土资源部对准予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其他文件。
4.5.4. 审查要点
(1)申请人必须是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境外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3)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4.6.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6.1. 概念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因收购、储备,在供地前,为明晰土地权属而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收购、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登记。
4.6.2. 申请人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为收购、储备单位。
4.6.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整理储备计划;
(2)原土地权利注销通知单;
(3)受委托的收购、储备机构,准予进行收购储备的批准文件;
(4)涉及转用和征收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5)其他文件。
4.6.4. 审查要点
(1)土地类别可按一级类确定;
(2)涉及未利用地、农用地的需完成土地转用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同时还需审核转用征收界线与登记界线是否相符。
(3)收购储备的设定登记可与原土地权利人的注销土地登记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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