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土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宣告(三)

发表时间:2012/7/2 16:05: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帮助学员更好的参加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特整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宣告失踪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生还井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题:甲于2000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2004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5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

A.2000年2月1日

B.2004年7月3日

C.2005年8月4日

D.2006年8月4日

答案:C

解析: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相关文章: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模拟试题汇总

关注:  合格标准 报考指南   论坛交流   问题解答>>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精品课程设置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