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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10

发表时间:2012/11/8 10:53: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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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①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②“单一代表、分级行使”

③权利的行使并不等同于权利的归属;

④地方政府的行使权不是以所有权代表的资格为基础,是以授权为基础。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一)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

3、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

(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租赁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划分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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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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