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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4.7.1. 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7.2. 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4.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四固定”时的土地清册;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提供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
(6)其他文件。
4.7.4. 审查要点
(1)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需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达成。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可以一并确定土地类别及其面积。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登记不发证。
4.8.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8.1. 概念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指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8.2.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对新设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2)申请人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合同或协议等;
②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者另行提供批准文件;
③承包、租赁、拍卖资金支付凭证;
④“四荒”地开发方案;
⑤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②“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③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④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⑤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⑥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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