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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知识点8

发表时间:2013/2/19 16:4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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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基础知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对于这条规定,立法过程中曾有过争论,有人说不应该限制登记查询的主体,认为既然物权公示,公示就是给大家看的,为什么还要限制查询主体?反对者则认为,虽然公示是给大家看的,但不是给社会上所有的人看的。跟这事没关系的人也让看,就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国外情况也不一致。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不限制,谁都可以看。而德国则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查看。后来我们经过考虑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应该提供。关于登记收费,国土部门的同志曾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得那么细,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就可以了。可现在的《物权法》第22条还是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这个问题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所以需要作出一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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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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