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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一)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二)权利的限制性;
(三)权利客体,不包括地下的矿藏、埋藏物等法定的国家所有物;
(四)权利性质,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乡(镇)、村公益性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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