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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身份权和以身份为前提的权利及人格权,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3)目的事业上的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二)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要件包括:
1、充分一般民事责任的要件;
2、须由有权代表法人的人实施;
3、须为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六、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依法向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设立程序中,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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