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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二、受 理
(一)受理的概念及其审查
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从理论上说,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在受理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引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四)受理的法律后果
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起诉被受理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在特殊情况下例外。
2.程序法上的后果
受诉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受理人民法院取得了依法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和经过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得随意解除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起诉与应诉双方也分别相应取得了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各自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原告不得自行就同一案件再向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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