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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耕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发表时间:2012/4/17 16:0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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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于6月16~17日开考,为帮助学员参加考试,特摘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本节主要阐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点:台湾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及相关立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耕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耕作权的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系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原属农民集体,后被国家征用的土地;第二,系满足国家批准的特定用途之外尚有农业利用余地的土地,或者闲置未用或用而有余的土地。

耕作权的主体是标的物所在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如系被征用土地,耕作权人原则上应为征用以前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耕作权的取得

耕作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规定,即根据政府的有关法令或行政决定的规定取得耕作权。二是按照协议,即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与耕作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耕作人达成土地耕作的协议取得耕作权。从过去的情况看,这种协议多为口头的或默示的,今后应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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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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