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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19

发表时间:2012/11/12 9:5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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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出让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等营利性用地,应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二)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条件的限制(规划要素、开峻工时间要求、投资额)

3、违约责任

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发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体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一体遵循。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两年未开发利用,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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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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