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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一、土地证书的种类和使用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目前我国的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同一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证书填写方法
(一) ① 国用( ② )第 ③ 号:
① 集有( ② )第 ③ 号:
① 集用( ② )第 ③ 号:
① 他项( ② )第 ③ 号:
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
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
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
(二)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1.填写核发该证人民政府名称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填写批准登记时间。
(三)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承办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登记时间。
(四)证书监制机关:国土资源部。
(五)日期: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日期。
(六)记事:土地证书的记事内容填写:
1.用途、终止日期的变更土地登记内容及土地登记机关印章;
2.他项权利的种类、权利人、范围、存续期限及土地登记机关印章;
3.验证记录。
(七)附图:宗地图。
(八)义务人: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是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宗地的土地使用者。
(九)他项权利种类范围: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十)设定日期:批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
(十一)权利顺序:指该土地他项权利在本宗地同类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顺序。
(十二)存续期限:土地他项权利的期限及终止时间。
(十三)备注:填写《土地登记卡》上登录的需向持证人说明的事项。
(十四)变更记事:填写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以及主要地类变更的内容、时间及依据。
(十五)与《土地登记卡》对应的栏目按《土地登记卡》填写方法填写。
三、核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一) 核发证书概念和发放对象
核发证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者。
(二)证书核发程序
核发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1.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 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关于更改土地证书
关于更改土地证书,凡是土地证书中用途、终止日期栏目内容发生变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注册登记后更改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的记事栏进行记录,但记录不能超过三次。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四、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
(一)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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