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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理论与方法考点复习6

发表时间:2013/8/13 13:00: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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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别整理了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理论与方法相关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1、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不予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不予登记;

(3)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记;

(4)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解决前,不得登记;

(5)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

(6)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登记;

(7)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

(8)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

(9)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记发证的。

2、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1)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3)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4)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处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事项。

3、骗取土地登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证书。

4、破坏界址点标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破坏界址点标志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哪些?

根据黑价经字[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

(1)查询资料费:查询土地登记等有关资料,每宗次50元(其中居民个人查询自用土地每宗次20元)。

(2)复印资料费:

A3(297╳420mm)0.80-1.00元/页

A4(210╳297mm)0.40-0.60元/页

B4(257╳364mm)0.60-0.80元/页

B5(185╳257mm)0.30-0.50元/页

复印其他规格资料以及利用数据库提供图件和档案资料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6、什么是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包括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

7、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有哪些?

(1)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2)对土地登记查询申请的审查

(3)查询和鉴证

(4)查询收费

8、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有哪些规定?

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9、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所有。

(4)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0、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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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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