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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涵义和类型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
(1)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再审,即人民法院自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二是指令再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的审理。
(2)提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诉往往能为该程序的提起提供线索,但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该程序的发生;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
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6.程序的性质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挺起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再审时,应由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对于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利用要求原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参考。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重新组成合议庭
原合议庭成员应自行回避,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以免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径行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帧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党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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