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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11

发表时间:2012/11/8 10:59: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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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现任由其使用;

2、根据“60条”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3、不具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或未连续使用满二十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二)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正确理解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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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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