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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损害应予赔偿。它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既涉及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负担赔偿责任,更决定着受害人对哪些事项享有索赔的权利。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以人身权、财产权来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损害非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或者损害虽发生在行政活动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因而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目前,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邮政通讯、第三人过错、通过其他途径可以得到的补偿。
(4)对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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