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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知识秘籍2

发表时间:2014/2/20 13:1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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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

①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②《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可抵押范围中大网校论坛

《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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