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 告
(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的法律特征是:1)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从诉讼权利能力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具有在行政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具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某一特定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
(1)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如前所述,外国人和元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在外国法院没有对我国公民进行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也具有原告资格。
(2)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即法人以外的组织,或称为"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
法人提起诉讼的,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在实践中,关于原告资格问题有以下特殊情况: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原告资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终止等原因,失去了诉讼权利能力。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本来没有原告资格,因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些主体失去原告资格后,获得了原告资格。获得原告资格,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的
在这种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贝鲁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在这种情形下,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消灭、结束和变更。其终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
2)组织分立。即原来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部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法院起诉,为共同原告。
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组成一个新组织。合并后形成的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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