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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籍调查
2.2.1. 依据
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2.2.2. 坐标系
采用 1980年西安坐标系。
2.2.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调查完成后应当建立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要按照全县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建立。
2.2.4. 宗地划分
初始地籍调查时宗地划分应全覆盖。
土地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终止日期、土地权利人不同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于一宗地上有不同用途,可以按功能划分宗地的,在分割时,应当先对共用土地进行分摊。土地分摊按建筑面积计算。
无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及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单独划宗,进行调查。
权属有争议的单独划分宗地。
2.2.5. 地籍勘丈方法
采用解析法,对困难地区可采取部分解析法。
2.2.6. 指界
(1)界址认定指界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土地登记,须土地使用权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公房由房屋管理机构作为指界人,非法人企业由该非法人单位作为指界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可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界址表自行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也可同时在宗地图上签字盖章。
(3)土地登记申请人未能自行完成界址认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指界通知书,通知本宗地土地权利人和四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4)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5)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
(6)如双方有争议,现场不能处理时,记录争议情况,并绘制争议地块草图,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7)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逾期不申请,定界结果自动生效。
(8)指界通知书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送达执行应不少于两人,收件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收件人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做好具体时间、地点、接收人员等情况的记录。邮寄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两种方式,并将邮寄凭证原件存档保存。
(9)可以不指界的情形
界址未发生变化且有界址表成果的,可不再指界。但应将原界址表复印件存于本次登记卷内,并在调查员记事栏内记录。
凡已办过登记,在土地变更时相邻人未提出异议的,可不再指界。
2.2.7. 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10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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