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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C.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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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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