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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基础知识12

发表时间:2012/11/16 11:3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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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相关知识点及试题练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62、如何确定农用地使用权?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3、如何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上述(1)(5)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出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

(8)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64、如何确定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可对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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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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