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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考试电力管道建设施工验收规范
4.3 卷管、管件及管道附件加工
4.3.1 各种管件的配制加工,均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规定。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锻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定。
4.3.3 锻造管件和管道附件的表面过渡区应圆滑过渡。经机械加工后,表面不得有裂纹等影响强度和严密性的缺陷。
4.3.4 用钢板卷制的钢管、管件及管道附件不得有漏焊、未焊透等缺陷。焊缝应经渗煤油试验合格。用于承压管道还应按有关规定做无损探伤。
4.3.5 用钢板卷制的钢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段对接时,其纵向焊缝应错开,并不小于100mm;
(2)在主管上开孔时,开孔位置不宜在焊缝上。
4.3.6 卷管的焊缝应保证焊接质量,卷管公称通径大于或等于1000mm时,应在管内进行封底焊。
4.3.7 直径小于2000mm的卷管可有不多于两道的纵向焊缝,两纵缝间距应大于300mm。
4.3.8 卷制钢管的几何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外径换算成周长来检查,周长偏差不应超过 ±4mm;
(2)不圆度偏差,用内径弧长为1/6~1/4周长的找圆样板检查,不应出现大于1mm的间隙;
(3)管端面垂直度偏差△f(见图4.3.8)不得大于表4.3.10的规定。
4.3.9 卷管在加工过程中板材表面应避免机械损伤,有严重伤痕的部位应修磨,并使其圆滑过渡,承压管道修磨处的深度不得超过板厚的10%,修磨后的壁厚不得小于直管最小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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