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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条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质量检验分三级,各级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按《钢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表3.4.11的规定执行。
表4.2.8热处理温度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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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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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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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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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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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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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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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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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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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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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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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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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4m不超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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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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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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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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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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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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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构件尺寸及钢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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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条 焊缝检验质量标准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3.4.12条至第3.4.19条的规定执行。
第4.2.11条 焊接材料(焊条、焊剂、焊丝)应按牌号、规格分别存放在具有保温、干燥条件的仓库内。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与时间进行烘干;在达到规定烘烤时间之后,放入100℃左右的低温烘箱内保存;不允许在规定烘干温度下长期保温。低氢型焊条,反复烘焙不得多于2~3次。焊条表面不得含有油污锈蚀。
第4.2.12条 摩擦面的加工工艺,必须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合格后方可采用。当采用喷砂、喷丸或用砂轮打磨工艺时,每班摩擦面的质量检验,应用经试验合格的摩擦面对比样块,用对比法逐块检验。检验员必须经厂级考核批准。
第4.2.13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大跨度构件及大型组合式钢结构,如钢煤斗、除氧煤仓间框架及汽机房屋架等,应经预组装后才能出厂。各类制孔严禁带毛刺出 厂。
第4.2.14条 钢结构加工完毕后,除标注构件编号外,必须用冲眼在构件上标出2~3面的中心线(包括柱底板中心线),并用明显标志标出钢柱标高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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