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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1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增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图2.3.15-1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图2.3.15-2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第2.3.16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6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3.17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图2.3.17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
第2.3.18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第2.3.19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
图2.3.16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图2.3.17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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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