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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充电装置、微机监控器)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适用于电力系统各部门直流电源的运行和维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的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T2900.33-1993 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
DL/T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3 名词术语
名词术语除按引用标准GB/T2900.11及GB/T2900.33中的规定外,再增补以下名词术语:
3.1初充电
新的蓄电池在交付使用前,为完全达到荷电状态所进行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工作程序应参照制造厂家说明书进行。
3.2恒流充电
充电电流在充电电压范围内,维持在恒定值的充电。
3.3均衡充电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
3.4恒流限压充电
先以恒流方式进行充电,当蓄电池组电压上升到限压值时,充电装置自动转换为限压充电,至到充电完毕。
3.5浮充电
在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端始终并接着蓄电池和负载,以恒压充电方式工作。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在承担经常性负荷的同时向蓄电池补充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组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6补充充电
蓄电池在存放中,由于自放电,容量逐渐减少,甚至于损坏,按厂家说明书,需定期进行的充电。
3.7恒流放电
蓄电池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值始终保持恒定不变,直放到规定的终止电压为止。
3.8容量试验(蓄电池)
新安装的蓄电池组,按规定的恒定电流进行充电,将蓄电池充满容量后,按规定的恒
定电流进行放电,当其中一个蓄电池放至终止电压时为止,按以下公式进行容量计算:
C=Ift(Ah)
式中C -蓄电池组容量,Ah;
If_-恒定放电电流,A;
t -放电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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