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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阀控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
6.3.1阀控蓄电池组的运行方式及监视
a) 阀控蓄电池分类
日前主要分贫液式和胶体式两类。
b) 运行方式及监视
阀控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在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离电流以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阴值和绝缘状态。
6.3.2阀控蓄电池的充放电制度
a) 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0-2.35)V×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b) 恒压充电
在(2.30-2.35)V×N的恒压充电下,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小,当充电电流减小至0.1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地转为正常的浮充电运行,浮充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
c) 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了欠充,补偿阀控蓄电池民自放电和爬电漏电所造成蓄电池容量的亏损,根据需要设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充电装置将自动地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过程,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6.3.3 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使用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阀控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滞答水或干裂。只有通过核对性放电,才能找出蓄电池存在的问题。
a) 一组阀控蓄电池
发电厂或变电所中吸有一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作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以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组容量可得到恢复,蓄电池存在的缺陷也能找出和处理。若有备用阀控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该组阀控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
b) 两组蓄电池
发电厂或变电所中若具有两组阀控蓄电池组,可先对其中一组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2-3次,蓄电池组存在的问题也能查出,容量也能得到恢复。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空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阀控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c) 阀控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3年进行一次全核对性试验,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应每年作一次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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