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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接验收
直流电源装置,当安装完毕后,应做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运行接收单位应派人参加试验,所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在72h试运行中若一切正常,接收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5.3.1 绝缘监察及信号报警试验
a) 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额定电压为220V,ET 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接地,应发出声光报警。
b) 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c)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d) 若装有微机型绝缘监察仪的直流电源装置,任何一支路的绝缘状态或接地都能监测、显示和报警。
e) 远方信号的显示、监测及报警应正常。
5.3.2 耐压及绝缘试验
a) 在做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 用工频2kV, 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 耐压1min,应不闪络、不击穿。
b) 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3.3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的蓄电池组种类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a)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到1.8V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b) 镉镍蓄电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其中一个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到1V,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b) 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一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d) 防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在充放电后,应测电解液的密度并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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