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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导游资格考试案例:导游没有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

发表时间:2014/2/20 14:25:43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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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导游资格考试案例:导游没有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

2002年7月6日至12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一行20人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双飞7日之旅。根据事先双方签定的合同,7月10日入住茂县一家二星级宾馆,7月11日游览都江堰、武侯祠和青羊宫,7月12日上午自由活动,下午飞往上海但在实际游玩过程中,游客要求7月10日晚赶到都江堰入住国堰大酒店(挂牌四星),以及7月11日游玩都江堰和青城山,7月12日上午游玩武侯祠、青羊宫,下午飞往上海,导游马上便和旅行社联系,在旅行社同意的前提下,由客人们全体签字并补足费用差价,开始了新的游程。但没想在玩青城山时一位游客不幸摔伤,导游马上送其到当地医院治疗,安排专人负责,并陪同其他客人直到旅程结束。而这位受伤客人治疗好后,回到上海向法院讼诉,说这家旅行社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用以及疗伤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分析:这名游客要求不合理。       

    (1)导游没有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再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与游客协商一致,并立即报告旅行社的前提下,可以对行程、标准作出更改。所以,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并没有违约。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当时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要求全额赔偿并附加由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旅行社自始至终在履行义务(包括正常改动的行程、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这个游客的要求不合理。但这个游客可以退款,即旅行社退给游客未产生的餐费、住宿费及机票的退票款,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款(在参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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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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